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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旅游用车规范管理的通知
【 来源: 舟山市旅游委员会 | 发布日期:2018-04-17 | 共浏览1018次 】

各县(区)旅游质监所(中心),各功能区管委会旅游质监部门:
        随着旅游旺季临近,近期市民周边游、学生春游、职工疗休养等增多,我市旅游客运开始迎来小高峰,一些旅行社团队用车出现相对紧张的现象。为解决此问题,个别旅行社暗地使用无营运资质的非正规车辆、租用租赁性质的车辆,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,市旅游委、市交通运输局对此非常重视。
        为净化旅游市场,确保旅游安全,市旅游质监所特此要求各旅行社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,严格履行《旅游法》规定的向合格供应商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法定义务,严格按照交通运管部门工作要求加强旅游用车管理(见附件),并对旅行社规范化用车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:
        一、选用合法车辆。各旅行社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法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,租用、使用车辆要选择证件全、车况好、管理严、信誉好、服务优的旅游客运企业,严禁使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“黑车”,不得使用车况差、车龄高的“病车”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做好用车前核查。各旅行社租用、使使用车辆前,应认真核查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员的营运证件,核查旅游客运企业《经营许可证》界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旅行社用车行程范围需要,检查车辆《道路运输证》“审验记录”一栏,查看车辆是否在审验有效期内等内容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强化用车合同管理。旅行社租用、使用车辆时,必须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租车合同和用车确认书,确认车辆保险(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)和年检情况,并将保险凭证和车辆营运资质复印件等作为合同附件。旅游租车合同须载明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,对租车价格、车辆情况、行驶路线、驾驶员安排、安全管理、应急处置等进行内容进行约定,并作为旅行社团队档案的组成要件;用车确认书项目内容必须填写齐全、详实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提升安全保障水平。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,为所聘用的导游人员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,必须做好游客个人旅游意外险的推荐和投保服务,加强对游客行前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提示。要按照2018年1月1日新实施的《导游管理办法》要求,提供设置“导游专座”的旅游客运车辆,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。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“导游专座”就坐,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。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,一旦出现旅游交通事故,在及时抢救的同时,要立即报告,不得误报、延报、谎报、瞒报;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用车管理制度,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,清除安全隐患,杜绝伤亡事故,确保安全用车。
        旅游、运管、交警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对全市重点旅游景区、购物场所、旅游交通枢纽及客流集散中心进行随机抽查,对旅游客运非法用车行为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并予以全市通报。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,着力提升旅行社租用、使用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,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。

        附件:《关于切实做好道路旅游客运安全工作的函》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舟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4月17日

 

 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抄送:市旅游委协会旅行社分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舟山市旅游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 2018年4月17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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